计算机音乐教室使用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16-12-08 浏览次数:0次
为加强计算机音乐教室的安全管理,提高设备使用率,保障教学工作顺利进行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计算机音乐教室主要用于计算机音乐教学。
二、教师应按照课程表安排使用计算机音乐教室,不得私自使用,使用时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操作。
三、在教学计划安排外使用计算机音乐教室,须经行政副院长批准。
四、如果学生需要复制自己制作的文件,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。
五、投影仪在课间休息和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关闭,以免发生危险。
六、计算机音乐教室设备的日常维护须由专业人士操作,严禁私自拆卸MIDI键盘或进行软件安装、删除。
七、计算机音乐教室内严禁携带食物,饮料进入,并自觉维护室内卫生干净整洁。
八、计算机音乐教室内严禁吸烟,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内,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九、非正常操作,造成设备损坏的,必须按规定赔偿,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十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,注意安全用电,做好防火、防盗工作。
十一、上课完毕后,关闭计算机总电源,同时各类教学设备要放回原位,清理室内卫生,关闭电灯和门窗后方可离开。
十二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